黑龙江/佳木斯-2025-05-26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同财采网投处[****]*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营养餐招标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浓绿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投诉人: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辖区长安西路***号
被投诉人:同江市教育局
地址:同江市教育局同江市建设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浓绿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同江市教育局****年度营养餐招标采购(二次)项目(项目编号:[******]****[**]**********)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处理不满意并在线上向我机关提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佳木斯鸿尚商贸有限公司填写的品牌错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品牌为“伊利",不是“伊利牌”,佳木斯鸿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填写的品牌不符,其应为无效投标。投诉事项*:经天眼查查询,佳木斯鸿尚商贸有限公司从业人数只有*人,其人员数无法履行本项目要求,我公司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复核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一是人数能否达到满足本项目人员要求,二是其是否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调查完结。
投诉事项*:经核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佐证,以及核查招标文件未对品牌名称的表述格式作强制性规定。经专家论证,不构成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形。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以上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同江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