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5-27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寿光言同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渤海路与广场街交叉口东***米路南沿街楼***室
被投诉人*: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号楼
被投诉人*:依安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民强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依安县肉牛加工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中标(成交)公告信息公示不全。
(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采购牧业生产使用屠宰等设备(分割中央控制柜含桥架、电线和电缆),制造商为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上控制柜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所涵盖产品,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具备任何产品的***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内容没有中标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中标、成交结果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中标供应商(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分割中央控制柜含桥架、电线和电缆(品牌青岛建华、规格型号:非标定制),制造商为“公司自产设备”。经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其复函证实“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分割中央控制柜’是该公司生产的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的配套设备,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投诉回复函》中明确“我公司不生产电线电缆,其为我公司采购后直接发往工地,上述产品均可提供质检报告等清单”。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明确其为“电线、电缆”制造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一)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结合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