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6-03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0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依安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

投诉人哈尔滨市紫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世茂大道**号火炬欧亚大厦*****室内

被投诉人*: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号楼

被投诉人*: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依安县北新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依安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投诉事项*:黑龙江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对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隐患。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投诉人哈尔滨市紫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质要求:“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等级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定,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属于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不符合依法质疑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予以驳回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