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6-0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尔滨市****年城区丁香建设项目(道里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栋*单元*层*号(住宅)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园林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顾新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汇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楼*****室
四、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哈里财采投处[****] *号 投诉人:黑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栋*单元*层*号(住宅)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园林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顾新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汇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楼*****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年城区丁香建设项目(道里区)(项目编号[******]****[**]********)包*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哈尔滨市****年城区丁香建设项目(道里区)包*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包*中标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从业人数为**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查询显示,该公司有**人缴纳养老保险,但缴纳医疗、生育保险、工伤、失业保险的人数为**,缴纳五险的人不足**人,从业人数与小微企业声明函不符;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哈尔滨市****年城区丁香建设项目(道里区)包*磋商小组对成交供应商存在主观倾向性,对技术评分过高。对我公司存在主观倾向性打分,排斥我公司。我公司认为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有倾向性的扣分现象。(*)包*我公司排名第五,价格得分为满分**分,技术得分为**.**分,商务得分为满分*分;从中标公示结果看,中标人技术得分为**.**分,价格得分为*.**分;相比较之下,我公司的技术分却比中标人低*分;我公司为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有丰富的绿化栽植施工经验,且具有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自己的苗圃,能提供保质保量的绿化苗木,并且大家都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怎么会有如此大的技术分差距。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在此次评标过程中技术标存在人为因素打分过高,对评审专家打分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违背了采购公正的原则,提出质疑。 (*)包*的控制价为***,***.**元,中标公示结果显示中标人报价为***,***.**元,接近控制价,远高于我公司的报价***,***.**元,我公司对此存有质疑,我单位参加本次项目的报价比中标人低,而且我公司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多次中标且出色地完成了各种项目,如:哈尔滨市松北区道路绿化及无树街路行道树补植工程五标,赛丽斯小区南侧空地绿化工程施工项目;三沟绿化及慢道改造项目(道里区)四标段,哈尔滨市香坊区园林绿化管护二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林园路绿地项目(第二标段),****年哈南工业新城绿化工程施工(基础)(二标段)等项目。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优先采取施工经验丰富,且报价低者为中标人,这样比较合理。所以我公司认为此次的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违背了采购公正的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第(二)种情形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从业人数与该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显示“缴纳医疗、生育保险、工伤、失业保险的人数”不一致问题,“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限于缴纳生育保险、工伤、失业保险人数。该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未超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建筑业中小企业标准,故投诉人提交的黑龙江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截图不足以证明成交供应商黑龙江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该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的技术评分不应当高于投诉人,且投诉人报价也低于成交供应商,投诉人中标更为合理的主张,经查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本项目中需要综合汇总的包括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项得分,而非仅依靠其中一项得分,且投诉人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项目评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故该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年*月*日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