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10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兴誉辉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投诉人*:依安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民强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君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朗江路 **** 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汇交服务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 本项目采购文件收取中标服务费不合规,收费依据违规,未明确具体标准和数额。
- 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违法的情形,将无关的评审因素作为资格项,要求供应商填写承诺函,不符合项目特点。
- 采购文件评审表中的评分细则存在未量化和不应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
- 采购文件编制存在不详细的情况,导致供应商无法编写响应文件。
- 本项目采购需求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无法响应,无法计算投标成本,无法报价。
- 本项目采购方式不正确,不应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 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问题,专家应该停止评审。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并抽取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
- 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证,采购文件关于收费依据的问题,对于已经废止的文件只是参照并未完全按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号)文件并未废止,可以作为收费依据。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采购文件中关于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规定“收取支付方式要求:中标公示后*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缴纳”,采购文件未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采购人为依安县农业农村局,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要求供应商“承诺通过合法渠道,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查证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符合本项目的特点。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项目服务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的理解及总体思路;(*)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项目编制方案;(*)成果汇总编制方案。满分**分,每缺一项扣*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未量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技术部分评审因素中存在“保密方案 (*.*分)、售后服务 (*.*分)”等不属于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表二符合性审查表中“主要商务条款:审查投标人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进行签署、盖章”,虽然采购文件未给出固定格式,供应商可以自拟格式,并不影响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编制。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
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服务要求中“数据库资料成果,需满足建立省级数据库的要求”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形,违反了《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服务要求中规定“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类型图编制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属性图与专题图编制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等(如国家、省下达新的技术要求,按最新规范标准执行)开展依安县土壤普查成果汇总工作,形成区级普查成果,普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数字化图件成果、 文字成果,并通过上级验收。验收标准:要满足国家、省三普查办相关规定。通过市、省、国家专项验收”。采购文件虽然未给出上述规范,但该规范属于信息公开内容,供应商可以网上自行查到,不影响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编制。据此,此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经查证,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七)。经查证,本项目采购人为依安县农业农村局,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要求供应商“承诺通过合法渠道,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查证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符合本项目的特点,磋商小组无需停止评审。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五)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结合投诉事项(五)部分成立事项、投诉事项(三)成立事项,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四)(六)(七)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依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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