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12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黑龙江省鑫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投诉人*: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号楼
被投诉人*:依安县新兴镇人民政府
地址:新兴镇镇直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新兴镇治家村蔬菜加工厂设备(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经查证,采购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明确本项目标的名称为“食品加工设备”。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中明确本项目采购的食品加工设备包括毛刷清洗机、原料清洗机、多功能双头切菜机等**种货物。黑龙江省鑫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详细配置明细及分项报价表》中明确所有货物的制造商均为“诸城市凯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均为其制造;经向诸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证实诸城市凯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黑龙江省鑫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食品加工设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黑龙江省鑫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应被认定响应无效。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依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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