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17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 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农**号兴旺乡兴旺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三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镇东丁垓村村北***米
被投诉人 *: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兴旺乡乡直
被投诉人 *: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汇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第十二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影响评审公平性问题。*.关于中小企业行业划分缺失质疑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评审结果的合理性问题。*. 技术参数及排放标准相关质疑回复准确性问题。*.开标模式与保证金条款信息明确性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事项涉及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以及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 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该投诉事项涉及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及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四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讷河市财政局
**** 年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