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2025】4号
2025-06-12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2025】4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1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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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克东县克东镇脱皮玉米粒(玉米胚胎)生产及豆制品系列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诸城市同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被投诉人:齐齐哈尔成信全过程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小区安居**号续建楼*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克东县克东镇人民政府

地址:克东镇鑫源路***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陆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号***房

四、基本情况

采购标的包含电动叉车,电动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电动叉车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枣庄市山亭区海成机械厂并未取得相关资质。 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电动叉车,属于工业;制造商为枣庄市山亭区海成机械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电动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制造电动叉车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枣庄市山亭区海成机械厂并未取得相关资质。齐齐哈尔成信全过程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采购文件未对生产电动叉车的特定资格做出要求”,那是采购文件的疏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商无资质涉及违法生产。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如何开展生产活动?采购文件未对生产电动叉车做出特定资格要求,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电动叉车的制造商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能生产,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说法,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对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行要求,那意味着采购标的的制造商不需要填写特定生产资质的厂家,只需要随便填写一个中小企业的数据即可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采购文件岂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齐齐哈尔成信全过程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枣庄市山亭区海成机械厂不具备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无事实依据”。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作为官方权威数据库,尚且无事实依据,那应该怎么证明?请求查明官方渠道的相反证据,否则视为无资质。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强制性规定,即便采购文件未写明,若枣庄市山亭区海成机械厂不具备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投标仍无效。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克东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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