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1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中共克东县委组织部
地址: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人和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睿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和谐大道、哈尔滨大街、武威路围合区域****栋****室
一、投诉事项
中共克东县委组织部智慧一体化档案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中智能中枢中转终端和智能回转柜的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智能中枢中转终端检测机构数量有限、排期长、费用高,导致供应商难以按时获取报告参与投标;智能回转柜部分功能检测行业内无强制第三方检测要求,且不同检测机构标准差异大,增加供应商投标难度和成本。
投诉事项(二):存在排他性条款
招标文件中对智能中枢中转终端和智能回转柜的检测报告等特定佐证材料要求,使新成立或小型供应商因资金和资源限制难以满足,而大型供应商更具优势,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形成事实上的排他性条款。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性能、安全性,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的规定。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未要求提供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机构、某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指定某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