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6-16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龙江/哈尔滨-2025-06-16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西安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牡西财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红平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层****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晟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西条路***号

被投诉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

地址:牡丹江市温春镇创兴路*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厨舍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宝宇天邑环球港*区****栋商服单元*层**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双龙村食品深加工三期(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供应商黑龙江厨舍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家不符合国家规定,中标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答复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的要求,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因此,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二十九条第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驳回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西安区财政局

*******

相关附件: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