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2025-06-1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民族村农机具购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龙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投诉人:明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绥化市明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被投诉人:黑龙江丰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丽景华城*区*号楼*商服(训华小学路南)
四、基本情况
受理投诉后,立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向被投诉人转发投诉书副本。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年*月**日,组织评审专家针对该项目进行投诉论证。经论证专家细致核实佐证材料,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事项,回复如下:*、磋商小组未擅自增设评审标准,磋商小组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向投诉人发起了书面澄清程序,投诉人未能在合理有效的时间内对澄清问题予以响应,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程序符合要求;*、磋商小组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发起澄清流程,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而投诉人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回复,不属于采购人及磋商小组责任。评审主体方面,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分标准等进行独立评审不存在主体资格错位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本项目不存在结果变更。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分项得分、扣分说明、独立打分等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内容。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经综合前期调查情况、专家论证意见,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绥化市财政局或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