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5】12号
2025-06-18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5】12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18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号
作者:讷河市采购办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社***号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中正观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投诉人:讷河市通南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讷河市通南镇中心卫生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的质疑事项为:“疑似参事有指向性。由于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专门预留,导致附表一:医疗设备·**.★除颤后心电基线恢复时间≤**,此条参数不满足三家符合”;但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为:“采购方未按质疑结果完全去除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星号(*)条款项,并且附表三存在技术参数指向性嫌疑”。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认为该投诉事项已经超出质疑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关于附表一,代理公司对提出的质疑事项的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更正公告,将“**.★除颤后心电基线恢复时间≤**”修改为:“除颤后心电基线恢复时间≤**”,并删除了该设备的所有星号项。经采购人和代理公司组织专家对该设备的技术参数情况进行论证,并向本机关提供满足三家的论证报告。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符,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讷河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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