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2025】7号
2025-06-20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2025】7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2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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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合肥市包河区荀豆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宁国路与九华山路交口大宁缤购商业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科技名苑*号楼高层***号
被投诉人*:克东县润津乡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润津乡忠信村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克东县润津乡人民政府润津乡糯倍尔鲜食玉米加工制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
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吉林省达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节能器”产品的制造商为“临沂金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经与中标供应商确认,该产品的实际制造商为“临沂金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内容为“经核查,节能器(品名:鲁沂,规格型号:******(***)铸铁)为我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吉林省达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为笔误。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吉林省达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克东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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