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富财采投处【2025】9号
2025-06-24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富财采投处【2025】9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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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富财采投处【****】*号
作者:富裕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 项目编号:[******]**[**]**********,包号:合同包*
二、项目名称: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大宗食材采购(二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市包河区荀豆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宁国路与九华山路交口大宁缤商业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 *: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辖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溪水家园北区**号楼
被投诉人 *:富裕县教育局
地址:富裕县
相关供应商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绿城通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园小区**号楼***层**号四、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制造商不符合国家对制造商的行政要求。
投诉事项(二):豆制品的制造商不具备制造商应当具备的行政许可。
投诉事项(三):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绿城通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开标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投诉事项(四):齐齐哈尔万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市场准入制度,属于无效投标。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四)成立。本机关对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另一投诉已于****年*月**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富财采投处〔****〕*号),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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