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6-27 00:00:00
哈南财采投处〔****〕*号签发人:朱晓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江省语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世茂大道**号火炬欧亚大厦*****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教育保障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宽桥街**号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义务教育新增班级设备购置项目(三次)项目编号:[******]* *** *[ ** ]**********包号:*、*、*、*,投诉事宜于****年*月**日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课桌椅样品并作为评分项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检验报告”作为★号条款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
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是采购人的实际需求,通过样品能够验证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并不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旨在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保证产品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需具备的特定条件。提供检测报告并不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南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南岗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