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7-0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农**号和盛乡和义村农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龙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投诉人:讷河市和盛乡人民政府
地址:讷河市和盛乡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两个中标产品均缺失“▇标定牵引力”检验信息,且常发*******(**)拖拉机鉴定信息显示为**+**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挡位数(前进/倒退):**+**”的采购要求。然而,技术参数却打出满分,未遵循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即“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符号条款的技术指标、参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项证明材料得*分”。若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或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例如,对缺失关键参数的产品违规赋分),则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明确的违法行为。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赋分,显然会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招标文件规定“标定牵引力”参数需提供证明材料(单位应为*):然而,招标文件中两款产品的“标定牵引力”指标远超合理范围,存在实质性错误。评审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只能得出两种结果: 一是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赋分。但从中标企业技术评审得满分的情况来看,显然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二是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评审专家应记录该问题并停止评审,待采购人修正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质疑回复中确定“计划录入时标定牵引力误录入为**,实际应为*”,这表明评审专家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停止评审并书面说明,而是完成评审,构成程序上的重大违规。
(*)评分不公:我公司投标文件满足评审标准,但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存在评分不公现象。
*.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投标。
(*)哈尔滨大昌禾盛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骏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标公司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多次在讷河市共同投标多个项目,且均由名凯公司中标,而哈尔滨大昌禾盛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骏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打分均未达及格线,项目区均为讷河市,这种异常情况显示其可能对讷河市农机项目形成垄断,并涉嫌与采购单位串标。
(*)业绩证明材料异常:黑龙江骏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过多个项目,但在本项目中打分不及格且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进一步佐证围标事实。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执法机关名称:讷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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