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5】13号
2025-07-03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5】13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5-07-0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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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龙河镇新世纪村农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龙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投诉人: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被投诉人:讷河市龙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讷河市龙河镇人民政府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围标串标。

(*)报价异常趋同,涉嫌协同定价。项目预算价为**.*万元,*家报价分别为**.*万元、**.**万元和**.**万元,差额仅*.**万元,均达到预算价(**.*万元)的**.*%以上,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的串标情形。

(*)经查,齐齐哈尔宝洲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潍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电话完全一致,且黑龙江潍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福沃农机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官网****代码相似度达***%,预留电话也相同。

(*)产品价格明显虚高。中标产品常发牌*********轮式拖拉机的市场价格为**万元,中标价却高达**万元,溢价 **.*%;传旗牌*******液压翻转犁的市场价为*.*万元,中标价为*.*万元,溢价**.*%;晟丰牌*********深松联合作业 机的市场价为*.**万元,中标价为*.*万元,溢价高达***%。上述价格数据均来源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公开系统中黑龙江省的公示信息,充分表明存在刻意抬高报价、协同定价的围标串标行为。证明文件:①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公开系统黑龙江省公示 价格信息截图及溢价对比计算表。②企业联系方式、网站关联信息截图。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齐齐哈尔福沃农机有限公司投标的产品至少有*项加“▇”关键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招标文件第**页附表一中的“▇常用轴距(前轮/后轮)或轨距**:≧****/****”这一评审项目,齐齐哈尔福沃农机有限公司和中标单位既无第三方检测报告,也无其他材料证明符合该参数要求,但评审专家仍给予高分。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我方投标文件响应了招标文件标注“▇”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完备的证明材料,但在技术评审中却遭遇异常扣分。在满分**分的技术评分中,我方仅得**.*分,与符合评分标准应得分数差距显著;商务评审项我方全部满足条件,满分**分却仅得**.*分,评分结果缺乏合理依据,严重违背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方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也未书面说明具体复查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差别待遇”的规定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过程和结果质疑处理操作规范》第**条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执法机关名称:讷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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