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07-1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一、项目编号:[******]**[**]********)包号:*包
二、项目名称:****年党政机关办公中心(含会议、周转房)保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齐齐哈尔威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龙华路交汇处(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溪水家园**号楼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省宝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龙华路交汇处(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对于黑龙江宝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人业绩情况表中的其与合作单位齐齐哈尔第一百货有限公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真实性存在质疑。*:对于黑龙江宝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上年营业收入提出异议,黑龙江省宝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人业绩情况表中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查院****年*月*日签订的合同金额总价为***万,但其提供的上年营业收入为**.*万元,除去人民检查院的业绩还有其他四家业绩,营业收入不该是宝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收入金额。若其提交的微型企业营业收入为**.*万元是真实的,那么其与齐齐哈尔市与人民检察院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必然存疑。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关于****党政机关办公中心保洁服务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实本项目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