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7-10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龙江/哈尔滨-2025-07-10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南山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江祥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创新一路***号)*****室

被投诉人*: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

被投诉人*:鹤岗市华茂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号楼***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鹤岗市南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年绿化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单位鹤岗市华茂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未按照上一年度数据如实填写,此数据在同一年度有多次不同的填写内容,未提供真实的上一年度(****年度)企业数据,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投诉人(黑龙江祥煜科技有限公司)在成交供应商(鹤岗市华茂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项目响应文件中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作为依据来质疑本项目中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但其他项目的填报数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本项目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为虚假,与本项目质疑事项缺乏直接关联性,不属于与质疑事项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无法有力支撑其质疑主张,不能据此认定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岗市南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