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投处【2025】3号
2025-07-15
江苏/徐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投处【2025】3号
江苏/徐州-2025-07-15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投处【****】*号
作者:丰林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投处****】*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燃煤采购项目(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发布采购公告,****年***日开展项目评审,****年***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宏业软件技术工作室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汲家村

被投诉人*:黑龙江必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银泰城写字楼*栋***

被投诉人*:丰林县供热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农林街

相关供应商: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委祥瑞花园文体活动中心******室(*楼***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年度燃煤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事项*: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承诺,纳社保五险人员数为*人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属于投标无效。投诉事项*: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家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存在行政处罚,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无效。投诉事项*: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家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开采煤炭能力,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中标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同时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

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社会缴纳保障资金记录的书面说明和有关佐证文件,投诉人并未提交支持其投诉请求的有效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本次投标主体为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而非生产厂家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约束的主体是供应商,并非制造商。投标供应商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诉人并未提交支持其投诉请求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中标供应商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原煤制造商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与其能否提供达到质量要求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得采购产品无直接关系,有关产品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在验收环节予以确定,且投标主体为鹤岗市顺之和商贸有限公司,未被列为被执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投诉人并未提交支持其投诉请求的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以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丰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它补充事项

无。

丰林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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