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06-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灌阳县****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桂林市骝马山北巷*号
被投诉人:桂林聚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号综合楼
五、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灌阳县水利局“灌阳县****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项目)委托桂林聚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桂林聚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项目中标供应商广西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招标要求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提出质疑,****年*月**日桂林聚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我局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
二、投诉事项
项目中标供应商广西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招标要求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要求重新审查广西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取消广西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应由评标得分第二名的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我局处理决定如下:
该投诉事项成立,灌阳县水利局撤销与广西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从合格供应商中顺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灌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