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2025年贵阳贵安智慧卫生急救站(AED)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2025-07-15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2025年贵阳贵安智慧卫生急救站(AED)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07-15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年贵阳贵安智慧卫生急救站(***)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年贵阳贵安智慧卫生急救站(***)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江西云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周家坊社区*栋 ***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我公司参加****年贵阳贵安智慧卫生急救站(***)采购项目的投标,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参数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具体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工作温度:***℃~**℃下,在***℃工作时长≥***分钟(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安全性:≥****防尘防水等级(需有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整机重量:≤*.***(含体外电极);*.*具有提手,可方便携带,两键(开/关键、除颤键)即可完成操作,无盖子、盖板等,提高急救效率(需提供实物图片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具有红外数据传输功能;”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整机重量:≤*.***(含体外电极);*.*具有提手,可方便携带,两键(开/关键、除颤键)即可完成操作,无盖子、盖板等,提高急救效率(需提供实物图片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除颤脉冲最大电压:≤*****;(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可除颤的阻抗范围:**Ω~***Ω;”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为“▲*.*工作温度:***℃~**℃下,在***℃工作时长≥***分钟(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此要求国内仅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一家公司能够满足,其他品牌例如普美康、迈瑞、科曼等均无法完全满足此条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具体佐证材料截图见附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为“▲*.*安全性:≥****防尘防水等级(需有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此要求国内仅北京麦邦和江苏普美康两家公司能够满足,其他品牌如迈瑞*系列防水防尘等级****,*系列****;安保****系列防水防尘等级****;科曼*系列防水防尘等级****;乐普*系列*系列防水防尘等级****;久心防水防尘等级****;维伟思*系列防水防尘等级****。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整机重量:≤*.***(含体外电极);*.*具有提手,可方便携带,两键(开/关键、除颤键)即可完成操作,无盖子、盖板等,提高急救效率(需提供实物图片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具有红外数据传输功能;”此要求国内仅北京麦邦,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整机重量:≤*.***(含体外电极);*.*具有提手,可方便携带,两键(开/关键、除颤键)即可完成操作,无盖子、盖板等,提高急救效率(需提供实物图片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除颤脉冲最大电压:≤*****;(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可除颤的阻抗范围:**Ω~***Ω;”此要求与北京麦邦技术参数高度一致,国内其他同类产品均不满上述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技术参数截图证明见附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二):第七十一条(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法律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具有指向性及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包含但不限于我公司提出质疑的内容),并合法合规的重新提出技术参数要求; *.我公司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针对我公司质疑内容的实质性明确答复及处理结果,或者该答复处理结果有失公允,我公司将保留向贵单位监督部门及相关纪检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对于以上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感谢贵司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因该项目一次投标人不足三家单位,已流标。为增加该项目的参与度及竞争性,我司与业主方协商,对招标文件调整后进行二次招标,具体情况请关注本项目的后续采购活动。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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