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6-06 00:00:00
吉市财发〔****〕**号
当事人:吉林市润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号大仝大厦***楼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吉林市儿童医院****年检验外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号***)”评审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吉林市儿童医院****年检验外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号***)”中,确存在工作人员在商务技术评审环节干扰评委打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答复函、五位评委提交的情况说明、评标现场影音资料以及其他书面材料等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并在**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