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7-15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采购项目经办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鼎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经办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创意公园**栋*单元***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美食“渝味***碗”嘉年华活动采购项目(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该项目在开标前便已实施了本项目的搭建服务工作,先施工后招标即是提前确定了中标供应商,特定供应商中标属于恶意串通,是违法行为。
诉求:*、.本次招标无效。
*、.终止本项目的财政支出工作。
*、.对我司进行经济补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商务委员会、重庆鼎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人答复:****年*月**日***日开展的“****重庆美食‘渝味***碗’嘉年华”活动,主办单位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和重庆美食文化发展研究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负责九龙坡区(含区县展区、新都区)以及开幕式的招投标、现场布置和氛围营造等工作,重庆美食文化发展研究会负责竞赛活动的现场布置、氛围营造和组织开展工作。活动总预算***万元,其中由财政资金承担***万元,差额**万元由重庆美食文化发展研究会负责收取部分社会企业参展费。*月**日,因活动时间紧迫,为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重庆美食文化发展研究会与重庆地标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月**日先行入场搭建部分会场,产生的费用优先从重庆美食文化发展研究会收取部分社会企业参展费中支出。重庆地标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不存在任何关系,与本项目招标结果公告公示的中标人重庆桦欢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关系。
成交供应商重庆桦欢会展策划有限公司答复:广州新时空会展公司描述和拍摄的搭建内容,并不是我司搭建,也不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我司负责的服务范围。而是本项目另一主办单位(重庆美食文化发展研究会)单独负责的内容,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开标前已实施了本项目搭建服务工作的情况。
经核实,成交供应商重庆桦欢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地标菜科技有限公司非同一家企业,我局在调查中也未发现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两家公司之间、两家公司与采购人以及重庆美食文化发展研究会之间恶意串通的证据。另外,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招投标情况报告》、成交公告、《采购人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其附件、《成交供应商投诉答复》、《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七、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提前确定了中标供应商,特定供应商中标属于恶意串通是违法行为”经调查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相应诉求不予支持。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重庆美食“渝味***碗”嘉年华活动采购项目(编号:***********)(九财投处〔****〕**号) |
受送达人 |
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备注 |
|
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