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采罚决【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7-15
2025-07-15
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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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采罚决【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7-15
河北/廊坊-2025-07-15 00:00:00

三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振国(评审专家四)

本机关对你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分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参与评审的《残疾人辅具购置项目》,通过核查“专家四评委技术部分评分表”中“质量保证措施”评分项评分情况,河北轩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评分为**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关于“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质量保证措施”评分标准为五个档次不同固定分值,即:评委评审的“质量保证措施”评分应当只有“**、**、**、*、*”分值,而专家四评委对河北轩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措施”评分非评分标准五个档次的固定分值,故认定专家四评委未按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分。

****年*月*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书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五条第一、四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小于****万,并且最终并未导致中标,根据《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以****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以邮寄送达时间或当面送达签订时间为准),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账号:******************,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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