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7-14 00:00:00
苏尼特左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左财综﹝****﹞*号
内蒙古伊克塞畜牧服务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内蒙古伊克塞畜牧服务有限公司参与的苏尼特左旗巴彦淖尔镇人民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等五个项目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为谋求你单位成交,在“苏尼特左旗巴彦淖尔镇人民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人民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人民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苏尼特左旗达来苏木人民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人民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五个项目上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伊克塞畜牧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左财综﹝****﹞*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伊克塞畜牧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伊克塞畜牧服务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万元的*‰暨*.**万元罚款,并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内蒙古伊克塞畜牧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苏尼特左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