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每级每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次,年度检查总频次不超过*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应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