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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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十年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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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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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号泛海国际*座**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杭州市钱塘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十年经营权 计量单位:详见《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清单》 数量:详见《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清单》 所在地:杭州市钱塘区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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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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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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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松合路***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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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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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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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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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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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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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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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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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 |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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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钱塘区****年度第二次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杭钱城管综执联〔****〕* 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十年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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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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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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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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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签署《成交通知书》《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并不包括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的场地管理费用、受让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及其他应由受让方支付的停车场经营权交易价款以外的费用(如水、电、气、电话费、垃圾清运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受让方经营及管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即转让方将本项目标的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保证该场地经营权无争议,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该场地的权属资料仅限于区级会议纪要及《杭州市钱塘区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清单》,受让方必须在营业前凭上述资料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若由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该场地现状原因导致受让方不能通过相关审批等手续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登记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年(以交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有效期期满后由受让方负责换证,转让方协助。若涉及的道路停车泊位需要重新制作/划定泊位标识标线的,由受让方按照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相关部门要求配合施工,相关费用受让方自行负责。 (*)经营期限:**年,具体以转让方出具的《关于受让场地实际运营维护开始时间的通知》文件为准。 (*)转让用途:公共停车场地泊位运营(机动车停放及相关配套服务)。 转让方对转让用途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管理需求设定,不构成转让方对于场地可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受让方对其经营所需取得的必要执照、批准或许可等相关登记及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应进行充分自核,并结合权属信息及现状进行充分预判。 (*)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期限内以任何理由改变场地实际用途,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解除《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方式: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仅作为受让方履行《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可选择银行保函、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以保证受让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议优先采用银行保函。若履约保函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该机构应为转让方认可的信誉良好的单位机构。履约保函有效期应覆盖整个经营权期限(**年),并延长至经营权届满之日起【**】个月,在保函有效期内,若转让方发现受让方存在违约行为或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转让方有权凭保函向银行/担保机构主张提取相应款项。履约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在转让期限内有效,履约保函金额为成交价的*%,并在《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函至转让方。若转让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取保函,则受让方应当按本款规定自转让方提取保函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另一份履约保函以代替被提取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考虑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时限跨度较长,履约保函有效期为自保函出具之日起【*年】,在履约保函期满的二个月前,受让方应按本款规定向转让方提供另一份履约保函以替代即将到期的履约保函。如受让方未依约提供保函,转让方有权解除《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营期内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其他与使用场地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采暖、电话、网络、人工、保险、垃圾清运、建筑维修养护、消防设施维保、防汛排涝设施维保、附属设施维保等费用)。 如受让方需对场地进行更新改造及期间养护费用和相关经营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实施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受让方应自行向消防、城管、交管等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申请验收,如因未备案或验收未通过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受让方需保证装修方案的合理性与安全性,产生任何风险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受让方支付成交价款后,由转让方提供相关财政票据。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转让标的以移交时现场实际为准,但现场移交内容不含地磁、***机、现场公示牌、道闸、部分停车场修缮更新等相关硬件设施,上述设施设备由受让方投入。若受让方需要对水、电、消防等设施改造、增容、扩容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转让标的所涉场地转租(包括将经营权转让或部分转让、转包)、转让、转借他人、挪作他用或调换使用、随意增设设施。 (**)受让方应完善城市停车诱导系统,根据实际需求增设诱导屏,实现停车诱导、精准泊车和共享泊车功能。同时,于经营期首年完成钱塘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道路公共泊位、社会公共停车场、国有空地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车场性质的智慧信息化电子地图开发。 (**)转让后,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的相关现行优惠政策继续延续,并落实后续市、区新出台的停车优惠政策。 (**)受让方在本项目标的投入的停车硬件设施(地磁、道闸等)产权归钱塘区,停车管理运营软件设施设备产权归受让方。 (**)本次交易转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样本)为准。 *.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的交付: 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并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转让方须按照《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全部转让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以移交时现场实际为准,但现场移交内容不含地磁、***机、现场公示牌、道闸、部分停车场修缮更新等相关硬件设施,上述设施设备由受让方投入;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新湾实验学校社会停车库、江海实验学校社会停车库、东沙湖广场停车库、东沙湖停车场*个停车场(库)已完成建设,但停车场收费系统、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江东区域约***个待各项配套设施尚需完善的道路停车泊位含在一次性移交范围内,需受让方自行完成投入改造、收费申报等泊位申报规范流程;其他区域交付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更新、维护等风险及相应费用,交付后需受让方完成改造、提升、完善等相关工作。 该项目标的最终具体交付事项以转让方提供的《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样本)为准。 *.本次经营权转让成交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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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执行标准:受让方须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提供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书】 *.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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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王工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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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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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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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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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或因受让方原因超过*个工作日未完成签署《成交通知书》《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钱塘区政府投资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公共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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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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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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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时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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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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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