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协议的解除
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甲方不按乙方的规定提供检验样本,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仍不予改正;
*、乙方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甲方迟延支付检验费用达**天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乙方多次出现检验报告错误或其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甲方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无需外送检验检测服务的;
*、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
十一、知识产权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标本履行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接收、分析、处理或形成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提供的原始样本、标本及相关信息;
(*)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观测记录、仪器输出数据;
(*)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分析后形成的中间数据及结果数据;
(*)最终检测报告(无论何种形式,包括草稿、终稿、电子版、纸质版)中包含的全部信息、结论、图表;
(*)基于上述数据衍生的任何分析、研究、发现或成果;
(*)任何其他与甲方标本或检测目的直接相关的数据或信息。
*、乙方确认其对委托数据不享有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未经甲方事先明确的书面同意(须逐案申请并获得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目的:
(*)使用委托数据(包括内部使用、参考、研究、开发);
(*)复制、存储(超出履行本合同必要期限和范围)委托数据;
(*)披露、传播、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委托数据;
(*)基于委托数据进行二次分析、研究、开发或生成任何衍生数据、报告、产品、服务;
(*)申请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以委托数据为基础进行学术发表;
(*)乙方不得以委托数据进行了匿名化或聚合化处理为由规避甲方的书面同意要求。
十二、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本协议的签署、执行及本协议内容亦视为“保密信息”。
*、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乙方必须:
(*)返还甲方提供的所有载有委托数据的介质(包括副本);
(*)彻底销毁其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委托数据副本(无论电子或纸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销毁完成。销毁需达到无法复原的标准。
(*)例外:乙方依法必须保留的审计、合规性记录(如实验室资质要求)中的委托数据,仍需受本合同保密及使用限制条款约束,且保留期届满后立即销毁。
十三、违约责任
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邵阳仲裁委提请仲裁?向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乙方投标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如果有)
十六、通知及送达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往来均应按照本协议载明
的联系方式进行。任何一方按该方式向对方联系人发出通知即视为向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的名称、地址、指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变更前的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十七、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八、其他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相关的《保密协议》、《廉洁协议书》及相关补充约定,遵守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甲乙双方均应提交各自的盖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给对方存档。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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