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7-1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文化产品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 ***号紫金广场*座**楼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代理范围包括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及相关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浙江省成套工程*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年*月**日以邮寄方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处罚依据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以及《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种情形第**档,“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七、处罚结果
*、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联系人:祝先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