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2025-07-11 00:00:00
通州区金新街道南区、西南区道路保洁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通州区金新街道南区、西南区道路保洁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通州区金新街道南区、西南区道路保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淄博一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耀昌路周家供销社商场东北门
被投诉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
被投诉人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桑夏软件园*号楼
相关供应商:南通全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金桥路南百家花苑**幢店**号
当事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桑夏软件园*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评审标准“拟派人员中(项目经理除外)提供不少于*人具有有效的红十字救护员培训证书的得*分”不合理不合法。\**.评审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具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体系认证证书得*分。(*)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得*分;(*)具有**/***********/**************安全应急响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分”不合理不合法。\**.评审标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专业助理或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分”不合理不合法。\*
投诉请求:删除以上三项不合理不合法的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通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