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2025-07-10 00:00:00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工 程 地 点: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
采 购 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设 计 人: 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设计人: 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初步设计与测绘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 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咨询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 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发包人要求;
(*)服务费用清单;
(*)技术服务方案;
(*)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与费用详见下表: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内容 | 设计费 (万元) | ||
供水总规模 | *个水厂供水工程构成 | 方案 | 初步设计 | |||
* |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初步设计与测绘 | ***** ******;/* | 朝阳水厂 | ******; | ******; | **.* |
贡溪水厂 | ||||||
凉伞水厂 | ||||||
波洲水厂 | ||||||
鱼市水厂 | ||||||
*级***控制测量**个点,*:***数字化地形化地形测量***公里 | ||||||
说明 | 上述表达中******;******;******;为实施,******;/******;为不实施。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 用地红线图 | / | / | 业主提供相关资料 |
* | 规划条件 | / | / | |
* | 设计任务书 | / | / | |
* | 项目有关批文 | / | /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备注 |
* | 初步设计方案报告**份 | / |
* | 初步设计图集**份 | / |
初步设计概算**份 | / |
第五条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为¥ ******.** (人民币大写:玖拾万伍仟元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主要内容和范围外,如有增加工作量按新增工作量的实际工程造价核算测绘和设计费用。
合同费用支付:
(*)本合同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待乙方提交技术服务成果后**天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经甲方认可的发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交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八条 其他
*.* 甲方委托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办理设计费用结算事宜。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主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发包人 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发包人 叁份 份,设计人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发包人: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设计人: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财政部门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