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 哈密312国道北侧(东郊草场)对应他项权证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2025-07-10
重庆 终止废标
【市外】 哈密312国道北侧(东郊草场)对应他项权证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重庆-2025-07-10 00:00:00

哈密***国道北侧(东郊草场)对应他项权证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信息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哈密***国道北侧(东郊草场)对应他项权证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顺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哈密***国道北侧(东郊草场)对应他项权证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哈密市他项(****)第***号,他项权证土地面积:******.**㎡,权属性质: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地类(用途):牧草地。(土地证号为哈密市国用(****)第****号、证载面积:********.**㎡、证载用途:牧草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年**月*日)

特别说明:

*、土地证原件丢失,土地未进行分割但已分割抵押,土地他项权利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处置被执行人哈密****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函***;的复函》,该宗地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农用地,目前此类型土地使用权登记政策尚不明确,伊州区国有农用地转移、变更登记业务处于暂停办理状态,后续办理情况请自行与相关部门了解,介意者慎拍!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拍卖流标。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时*分钟。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五、本院已委托新疆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作为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对上述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新疆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安排,联系方式:*********** 苏主任)。

重要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本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日(****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向本院如实举报。

八、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现场报名。

普通竞买人应在竞价程序结束前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在线报名,并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账户。

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拍卖未成交或者拍卖中止暂缓撤回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买受人的拍卖余款须在竞价程序结束后**日内(****年*月**日前)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缴纳:

*、缴纳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账号:*******************

*、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账户(款项交齐后,由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

九、标的权属转移登记由买受人凭本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所有税费依据税法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竞买人是否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提前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若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以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司法官

拍辅机构咨询电话************ *********** 苏主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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