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2025-07-10 00:00:00
乌海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财罚〔****〕*号
北京盛丰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北京盛丰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参与乌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二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元,当事人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元。本局依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内财购〔****〕***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与北京聆古斋文化艺术发展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文件通过同一电脑(即***地址同为*****************;*****************)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的响应文件***地址数据、本局向你单位发出的“调查取证函”及你单位的回函证明,据此作出认定。
本机关依法向北京盛丰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财函〔****〕**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北京盛丰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北京盛丰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元(壹万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北京盛丰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乌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