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7-1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锡林郭勒盟行政中心****配电室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锦州中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大凌河工业园区北一路*号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荣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绿地智海大厦**座***室
相关供应商: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一、中标人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二、采购人代表于洪霞非采购人本单位工作人员。三、采购方式不正确,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上述条款中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明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问题,财政部于****年*月*日作出《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号)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万元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核实,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被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住建罚〔****〕*号)罚款***,***.**元,****年*月**日被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枞发改公管罚字〔****〕*号)罚款***,***.**元。但上述罚款数额均不足***万元。故此,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另,根据林州市统计局出具的《证明》,“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规模为中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将其企业规模写为“小型企业”,鉴于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不存在报价扣除,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优惠政策一样,将制造商中型企业错填为小型企业,不影响其参与投标和评审结果,故此,不能认定供应商具有造假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但河南林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中规范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采购单位目前没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相关的工程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规定,采购人与采购人代表本质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未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故此,采购人委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内财购〔****〕***号),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号)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故此,该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投诉事项三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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