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2025-07-09 00:00:00
转让合同
项目编号:*************
转让方: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
受让方:淮北海金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濉溪县韩村镇小湖孜工人村
法定代表人:田永杰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淮北海金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资产转让标的与价款
甲方将所持有的一批报废设备,经 拍卖 的形式以人民币( ***** 元 ),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第一条所规定的款项,按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转账汇款、在《转让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交易税费承担
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年*月*日。
第六条资产交割责任
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产权转让的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的变更移交。
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移交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拍卖标的交付按现状移交,实际移交与本清单中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现状为准。移交、装运及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资产转让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报交易中心签证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移交、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市产权交易中心执* 份。
转让方:(盖章) 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受让方:(盖章)淮北海金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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