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2025-07-0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双辽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市第一至五集中办公区、市纪委监委办公区、租赁双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和市第一、第三集中办公区院内购买保洁服务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双辽市地球天使家政保洁有限公司
地址:双辽市辽南街华懿小区*号楼商网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双辽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双辽市辽河路****号
邮编:******
联系人:王丰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双辽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双辽市政府办公楼一楼
邮编:******
联系人:肖亮
联系电话:************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提起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造成错误判断,使我公司权益受到损害。
*.本项目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中载明的服务期限前后不一致。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行为。
投诉请求:
请予以答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理。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查阅了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现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及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影响采购过程及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条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能准确确定各供应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辽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