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费托烯烃水合制仲醇实验室技术开发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7-08
宁夏 中标结果
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费托烯烃水合制仲醇实验室技术开发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天津-2025-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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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费托烯烃水合制仲醇实验室技术开发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胥海娟电话:************
邮箱:********@****.***
(*)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
(*)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年。
*)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天津-2025-07-08 00:00:00
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费托烯烃水合制仲醇实验室技术开发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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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费托烯烃水合制仲醇实验室技术开发公开招标项目(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费托烯烃水合制仲醇实验室技术开发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天津工业大学 | 中国日用化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 | ***.******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马爱静、副教授、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 | 刘晓臣、高级工程师、精细化工专业、证书编号:************** |
| 业绩 | *、茂金属聚丙烯催化剂与**基碳化纤维小试开发、中石化(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年*月**日 *、异十二烯制异构才三醇实验室技术研究服务、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年*月**日 *、费托合成α*烯烃生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委托)开发、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年*月*日 *、低黏度***聚合反应动力学研究技术服务、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年*月**日 *、费托油品合成***基础油技术开发、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用于聚烯烃弹性体的催化剂的设计及合成技术服务、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年*月**日 |
烷烯烃制醇工艺开发、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胥海娟电话:************
邮箱:********@****.***
(*)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
(*)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年。
*)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