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2025〕91号)
2025-07-07
广东/深圳 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2025〕91号)
广东/深圳-2025-07-0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福财书〔****〕**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福田区妇儿医院医疗配套设备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窗帘隔帘)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迈汇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玉泉路莲城花园*号铺**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座*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号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该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要求中的抗病毒、耐光色牢度≥*级等技术参数,未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检测时间,限制潜在供应商进行投标。

  *.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此项目预算不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办费技术文件编制指南(试行)》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投标产品环保性能(采用‘抠字眼’来得分)、货物生产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节能产品”这些得分项与履约无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第*分项、投诉事项*第*分项、投诉事项*第*分项、投诉事项*与投诉事项*第*分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第*分项、投诉事项*第*分项、投诉事项*第*分项、投诉事项*第*分项与投诉事项*第*分项均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因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及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共计**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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