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7-08
内蒙古/乌兰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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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乌兰察布-2025-07-08 00:00:00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财购〔****〕*** 号

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参与的专业队设备器材购置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元,分为*个合同包,其中合同包*的采购预算金额为******元,当事人为本项目合同包*的投标供应商,成交金额为******元。 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项目合同包*的投标单位江苏明杰应急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与投标单位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作者均为“张猫莉”。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向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财购函〔****〕** 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元。

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乌兰察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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