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7-08 00:00:00
苏尼特右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财购罚字【****】*号
内蒙古振牧商贸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内蒙古振牧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期间,在****年乌日希勒图示范嘎查乡村建设项目环境整治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年苏尼特右旗乡村振兴示范嘎查综合建设项目环境整治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年吉呼郎图嘎查科学养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年额仁淖尔苏木恒温水槽采购项目,因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振牧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财罚告字【****】*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振牧商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振牧商贸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元(上述四个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元。
内蒙古振牧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苏尼特右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