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07-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室****(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被投诉人: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纪委监委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处未加盖公章,为无效声明,其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多功能组合消毒柜(型号:定制)与不锈钢筷子消毒机(型号:定制)未通过卫生安全评价,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多功能切菜机、不锈钢绞切两用机、和面机、高速压面机、切肉片肉丝机未获得***认证证书,为不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避重就轻,偷换概念。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四川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