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2025-07-08
浙江/杭州
招标采购
2025年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浙江/杭州-2025-07-08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流程,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局党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议题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准备、记录、归档工作。

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需按照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在征求局机关科室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科室、完成时间等。纳入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科室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科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企业、群众或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基层、企业或相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应通过门户网站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社会稳定、产业发展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重大政策及措施时,如属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规定,在开展自我审查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审,会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等时间除外,必要时,会审可以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同步进行,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科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决策承办科室。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决策承办科室应提请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决策方案,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并加强对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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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流程,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局党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议题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准备、记录、归档工作。

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需按照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在征求局机关科室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科室、完成时间等。纳入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科室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科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企业、群众或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基层、企业或相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应通过门户网站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社会稳定、产业发展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重大政策及措施时,如属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规定,在开展自我审查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审,会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等时间除外,必要时,会审可以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同步进行,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科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决策承办科室。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决策承办科室应提请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决策方案,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并加强对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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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流程,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局党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议题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准备、记录、归档工作。

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需按照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在征求局机关科室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科室、完成时间等。纳入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科室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科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企业、群众或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基层、企业或相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应通过门户网站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社会稳定、产业发展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重大政策及措施时,如属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的规定,在开展自我审查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审,会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等时间除外,必要时,会审可以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同步进行,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科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决策承办科室。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决策承办科室应提请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决策方案,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并加强对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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