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7-08 00:00:00
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彭水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讯地址:彭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投诉人*:重庆景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西街***号*幢**号附*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缺乏具体的衡量尺度,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难以公正、客观地判断投标方案的质量。*、本项目采购需求要求提供部分性能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负担,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及*中关于“‘内容缺项、内容表述不完整、缺少任意一项内容的针对性描述分析或缺少关键分析点’这一条款存在模糊与过度笼统””的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中的其余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彭水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讯地址:彭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投诉人*:重庆景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西街***号*幢**号附*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缺乏具体的衡量尺度,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难以公正、客观地判断投标方案的质量。*、本项目采购需求要求提供部分性能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负担,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及*中关于“‘内容缺项、内容表述不完整、缺少任意一项内容的针对性描述分析或缺少关键分析点’这一条款存在模糊与过度笼统””的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中的其余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