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2025-07-08 00:00:00
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关于对武当路至辽宁路景观亮化工程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武当路至辽宁路景观亮化工程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茅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北顺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茅箭区武当路*号;*.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九州龙城*号楼*单元****室
相关供应商*:湖北恒卫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号*幢*****
相关当事人:无
地址:无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关于“武当路至辽宁路景观亮化工程项目”(采购备案号:*****************)的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并依法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湖北顺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武当路至辽宁路景观亮化工程项目采购过程中,涉嫌参与中标人湖北恒卫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评审专家及采购人进行围标、串标违法活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尽到客观、公正、审慎、科学的评标的原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对待。
投诉事项*:本次项目中标供应商湖北恒卫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格式将货物类格式和工程服务类格式混淆填写,货物标的产品没有填写完整,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应判定无效投标。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根据投诉人的投诉,财政部门查阅了评审资料,调查询问了相关当事人,经查无实据,未发现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与中标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行为,未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有违规行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属性为货物,中标供应商“湖北恒卫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及另外*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未将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相关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同时经查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