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2025年第3号)
2025-07-02
福建/福州 招标采购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2025年第3号)
福建/福州-2025-07-02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窗厦村悬钟山

当事人*: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号东南医药大楼*层

当事人*:福建瑞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号医工(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南楼三层***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情况反映,称在其委托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卫招标公司)组织开展的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福建瑞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本机关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新卫招标公司接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福建瑞庚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福建瑞庚公司针对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第**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复函内容,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大型企业。因此,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认定福建瑞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与事实不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此,福建瑞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综上,采购人反映的福建瑞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项成立。

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福建瑞庚公司中标无效,因本次采购项目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福建瑞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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