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07-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安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南西路***号三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徐碧街道乾龙新村**幢*层
相关供应商:厦门福睿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号***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辽宁安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斯商贸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福睿亚公司的中标产品赛诺威盛**********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之“八、政府采购政策”第**.*条“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福睿亚公司不享受报价给予**%的扣除。投诉事项*:福睿亚公司的中标产品赛诺威盛**********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项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排及以上**包*”中技术和性能参数“【项号*】*.*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个”的要求,福睿亚公司就该项评分项不应予以计分。投诉事项*:福睿亚公司的中标产品赛诺威盛**********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项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排及以上**包*”中技术和性能参数“高压发生器支持能谱扫描技术或者双能量成像技术,高低电压切换最小时间间隔≤****”的要求,福睿亚公司就该项评分项不应予以计分。投诉事项*:福睿亚公司的中标产品赛诺威盛**********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项技术和服务要求“采购包*:***排及以上**包*”中技术和性能参数“※**.*、※**.*、※**.*、※**.*、※**.**、※**.**、※**.**、※**.**、※**.**、※**.**、※**.**”共**项的要求,福睿亚公司就该**项评分项不应予以计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亿达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为福睿亚公司。亿达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安斯商贸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安斯商贸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福睿亚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产品制造商为赛诺威盛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在本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该公司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产业促进局负责。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回函。投诉人主张“小微企业的认定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机构”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赛诺威盛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福睿亚公司所投产品“***排及以上** 包*”,品牌为“赛诺威盛”,规格型号为“**********”,制造商为赛诺威盛公司。根据赛诺威盛公司确认结果,上述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涉及所有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根据北京中关村水木公司确认结果,《检验报告》(编号为:***************)确为该公司出具且与该公司留存的检验报告内容一致,技术要求为“能谱扫描高低电压最小切换时间间隔≤****”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投标产品不符合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