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心血站廊坊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一般耗材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7-07
2025-07-07
河北/廊坊 中标结果
廊坊市中心血站廊坊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一般耗材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7-07
河北/廊坊-2025-07-07 00:00:00
廊坊市中心血站廊坊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一般耗材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廊坊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一般耗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被投诉人:河北邦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临空经济区航谊道区科创基地****
四、基本情况
“廊坊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一般耗材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开标,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河邦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年*月**日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
重新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做出的符合性评审不通过原因的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年*月*日,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投标文件因为不满足文件里面的哪一项?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年*月**日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请求财政局重新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做出的符合性评审不通过原因的审查”。关于本质疑事项,本机关核查了《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格审查审核结果为通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综上,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为“请求重新审查符合性评审不通过原因的审查”。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廊财采投处〔****〕*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廊坊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廊坊-2025-07-07 00:00:00
二、项目名称: 廊坊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一般耗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被投诉人:河北邦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临空经济区航谊道区科创基地****
四、基本情况
“廊坊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一般耗材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开标,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河邦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年*月**日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
重新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做出的符合性评审不通过原因的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年*月*日,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投标文件因为不满足文件里面的哪一项?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年*月**日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请求财政局重新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做出的符合性评审不通过原因的审查”。关于本质疑事项,本机关核查了《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格审查审核结果为通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综上,河北慨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为“请求重新审查符合性评审不通过原因的审查”。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廊财采投处〔****〕*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