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2025-07-07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07-07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阳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泉湖街道七一路**号*栋负*层**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我公司已针对清镇市财政局就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的废标重采行为作出的《清镇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清财采[****]*号)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清镇市财政局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尚未生效,现开展该项目的二次采购活动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我公司作为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第一次采购活动的中标供应商,已收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的《中标通知书》并向代理机构支付了中标代理服务费,但采购人在未经充分调查或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且未证明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存在代码设计缺陷问题实际影响该项目的公平竞争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中的第二款规定“(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对第一次采购活动进行废标重采,其废标重采的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我司对此提出质疑并向清镇市财政局进行投诉后,已针对清镇市财政局就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的废标重采行为作出的《清镇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清财采[****]*号)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附立案截图),清镇市财政局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尚未生效,现开展该项目的二次采购活动将严重损害我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 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我公司就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的废标重采行为诉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清镇市财政局两案的第三人,与我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应当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进行回避。
事实依据:我公司作为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第一次采购活动的中标供应商,已收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的《中标通知书》并向代理机构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中标代理服务费,但采购人在未经充分调查或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且未证明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存在代码设计缺陷问题实际影响该项目的公平竞争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中的第二款规定“(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对第一次采购活动进行废标重采,其废标重采的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现我公司已针对采购人对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进行废标重采的行为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针对清镇市财政局就该项目的废标重采行为作出的《清镇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清财采[****]*号)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上述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且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均系上述两案的第三人,与我公司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应当予以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请求:*.暂停《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新院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服务项目(二次)》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予以回避。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 质疑内容: 贵公司认为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二次采购活动损害合法权益,且首次废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回复意见: *.法律程序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与司法诉讼程序相互独立,在人民法院未依法作出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裁定前,行政诉讼未审结不必然导致采购程序中止。鉴于贵公司迄今未能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暂停采购裁定,本次二次采购活动无中止依据,应当依法继续进行。 *.首次废标的合法性 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废标,是基于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缺陷导致部分供应商无法参与二次报价的客观事实。该情形已构成“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技术性障碍”,符合废标法定条件。清镇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清财采〔****〕*号),亦支持此结论。 结论: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 质疑内容: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回避,因其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 回复意见: *.回避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限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如劳动关系、控股关系等)。本案中,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其角色为程序执行者,与贵公司的诉讼关系不构成法定回避事由。 *.代理机构的中立性 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其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并未承担实际责任,仅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现有证据亦未显示其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行为,故北京国信创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影响本次招标程序的公正性。 结论:此项质疑缺乏法律及事实支撑,不成立。 三、告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镇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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