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2025-07-07 00:00:00
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对孝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孝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悦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层**** 室、*********室
被投诉人:湖北群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孝感市高新区董永路宇济滨湖天地菊苑*栋 *单元*层***室
相关供应商*: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号*单元 *** 室
相关当事人:孝感市疾病控制防治中心
地址:孝感市东城区横三号路以南,纵五号路以西(东城区孝感市妇幼保健院新址西边)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悦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孝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包,项目编号:******************)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代理机构湖北群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孝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孝感市财政局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事项*:中标人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产品不满足采购要求,所投产品与采购文件参数不符。
对于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离子色谱仪******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扫描件。检定证书扫描件所载明的信息显示,投标产品制造商广州谱临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对产品进行检定,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于****年*月**日进行了检定。我局将该检定证书扫描件提交给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请求协助调查鉴定,经鉴定核实,该检定证书扫描件系伪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伪造投标产品检定证书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人评审得分与实际不符,评审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不合理,未能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对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律法规澄清或说明我司质疑事项,且未依法将争议提交评审小组复评,推卸其组织评审失职责任,掩盖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串通评标、行为受贿等违法行为。
对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事项*成立,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成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违法问题另行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可依法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
孝感市财政局
****年**月**日